法人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考点:法人分支机构越权行为民事责任承担)
(主讲人:环球网校商法教研组首席讲师 | 15年法考培训经验)

一、核心结论
法人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外以自身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若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越权事实,则分支机构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若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法人仍应先行承担民事责任,但可向分支机构追偿。
二、体系化解析
(一)责任承担的双重逻辑
1. 外观主义保护
分支机构作为法人的延伸机构,其经营活动天然具有法人信用背书属性。即使越权行为,善意相对人仍可主张法人承担责任,体现商事外观主义原则。
2. 过错归责机制
(二)实务处理三阶段
1. 责任财产清偿顺序
先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法人补充
2. 诉讼主体资格
债权人可单独起诉分支机构或法人,亦可列为共同被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2条)
3. 追偿权行使
法人承担责任后,可依章程或内部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典型真题分析
例题:某银行分行超越总行授权范围向甲公司发放贷款,后甲公司明知该分行无相应审批权限仍接受贷款。若贷款无法收回,责任应如何承担?
选项:
A. 仅由分行承担
B. 仅由总行承担
C. 分行与总行连带承担
D. 甲公司自行承担
解析:
正确答案为C。本案构成"相对人明知越权"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及商事代理规则,分行与总行应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错误在于忽视了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特殊公示公信效力;A、B选项均未体现越权行为的连带责任特性。
(命题要点:越权行为认定标准+连带责任适用条件+商事外观主义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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