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的效力如何?(考点: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善意相对人合同效力)
作为环球网校法律实务课程讲师,我在近十年的授课中发现,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问题在商事合同纠纷中高频出现。今天我们就《民法典》第504条的核心考点——"越权代表+相对人主观状态"的效力认定逻辑展开深度解析。

一、法律效力结论
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越权事实时,该代表行为无效,所订立的合同对法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此时合同效果由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法人可主张免责抗辩。
二、规范解析
1. 效力认定二元结构
2. "应知"的司法判断标准
3. 实务风险防范
三、典型真题演练
【例题】A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李某未经决议程序以A公司名义为B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B公司经办人员王某系李某妻弟,明知该章程规定。后A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担保合同有效,因法定代表人签字即代表公司
B.担保合同无效,因相对人明知越权事实
C.担保合同效力待定,需股东会追认
D.担保合同可撤销,因存在亲属关系
【解析】正确答案B。本题考点在于相对人主观状态的认定:
1. 王某作为李某亲属且"明知"章程限制,构成恶意相对人;
2. 根据《民法典》第504条但书条款,此时代表行为无效;
3. A公司可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
错误选项辨析:A项混淆了表见代表与越权代表;C项忽视恶意相对人导致行为当然无效;D项混淆了效力瑕疵类型。
中国建筑人才网,唯才建造师人才网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作者已申请原创保护,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侵权必究!授权事宜、对本内容有异议或投诉,敬请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将尽快回复您,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