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谁承继?(考点:法人合并后权利义务承继)
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承继(考点:法人合并后权利义务承继)。这一规则源于《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体现了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原则,确保交易安全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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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曾处理过一起企业吸收合并案。A公司合并B公司后,B公司原有的200万元供货合同债务直接由合并后的A公司承担,其享有的300万元应收账款债权也同步转移。这种"权利义务概括承继"机制的核心在于:
1. 法律强制性:合并后法人必须无条件承接原权利义务,不得以内部协议对抗外部债权人;
2. 程序简化性:区别于破产清算,合并可直接实现资产债务的整体转移,无需逐项处理;
3. 债权保障性:分立时适用连带责任规则,但合并后债权人仅能向新法人主张权利。实践中需注意,若合并导致偿债能力显著降低,债权人可主张提前清偿或担保。
往年真题:
企业法人合并后,其原有权利义务应由( )承继?
A. 原企业法人
B. 上级主管部门
C. 合并后的法人
D. 原股东会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为C。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后其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A项错误,因原法人资格已消灭;B项混淆了行政管理与民事主体关系;D项股东会并非责任主体。典型如2023年某集团合并案,法院判决明确合并方需承担被合并方全部遗留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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