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适用依据?(考点: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解决规则)
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应按照以下规则处理:首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若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则直接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若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则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1][3][4][5][6][8]^。这一冲突解决机制体现了我国立法体制中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平衡,既尊重地方立法权,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从立法实践来看,这一规则的设计主要有三个层面的考量: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具有地域性特征;部门规章则是国务院各部委为执行法律或行政法规而制定的全国性规范。当两者冲突时,由国务院先行审查,既能发挥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的统筹协调作用,又能避免全国人大常委会过早介入具体事务。国务院若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可直接决定,体现了对地方立法权的尊重;若倾向适用部门规章则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既确保了部门规章的权威性,又通过最高立法机关的最终裁决保障了程序公正。这一机制还考虑了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若遇此类冲突,通常应中止审理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院提请国务院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冲突解决方式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冲突的处理规则。例如部门规章之间冲突由国务院直接裁决,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则设置了"国务院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裁决"的双重机制。这种差异化处理既体现了我国单一制国家的特点,也反映了对地方立法权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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