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二级建造师法规法人合并或分立后,其原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如何处理?(考点:法人合并分立后土地使用权处理)

法人合并或分立后,其原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如何处理?(考点:法人合并分立后土地使用权处理)

更新:2025-06-26 17:40:46编辑:GD888归类:法规人气:38

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在处理企业合并分立案件时,土地使用权处置始终是核心问题。结合《民法典》和《公司法》相关规定,我认为其处理规则可归纳为:

法人合并或分立后,其原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如何处理?(考点:法人合并分立后土地使用权处理)

1. 合并情形:采用吸收合并时,土地使用权归存续方承继;新设合并则由新设法人概括承受。实务中需注意,合并协议签订后10日内必须启动债权人通知程序,30日内完成公告,这是土地使用权过户的前置条件。

2. 分立情形:分立后的各法人对土地使用权形成连带权利关系,但需重点审查分立协议是否取得债权人同意,否则可能面临权利瑕疵争议。

从司法实践角度看,有三个关键风险点值得注意:

  • 程序合规性:我曾代理过某建材企业分立案,因未按规定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导致后续融资受阻。必须严格遵循《土地管理法》第53条,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 债务连带性:某案例显示,分立企业虽约定土地归A公司所有,但因未取得债权人确认,法院仍判决B公司对土地处置收益承担连带责任。
  • 担保延续性:合并后原土地抵押是否自动延续存在争议,建议提前与抵押权人协商修订抵押合同。
  • 示范选择题

    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后,乙公司原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如何处理?

    A. 由乙公司原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

    B. 由甲公司所在地收回重新出让

    C. 由甲公司依法承继并办理变更登记

    D. 需经法院特别裁决确定归属

    答案与解析:选C。根据《公司法》第174条,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存续公司承继,土地使用权作为重要资产适用该规则。A项错误,公司合并不涉及股东直接分配资产;B项违反《民法典》第67条法人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原则;D项与法定自动承继规则相悖。实务中需同步完成《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变更登记程序。

    中国建筑人才网,唯才建造师人才网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作者已申请原创保护,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侵权必究!授权事宜、对本内容有异议或投诉,敬请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将尽快回复您,谢谢合作!

    ​​工程设计图的著作权保护期是多久?(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的住所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其法律后果如何?(考点:法人住所变更未登记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