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并或分立后,其原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如何处理?(考点:法人合并分立后土地使用权处理)
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在处理企业合并分立案件时,土地使用权处置始终是核心问题。结合《民法典》和《公司法》相关规定,我认为其处理规则可归纳为:

1. 合并情形:采用吸收合并时,土地使用权归存续方承继;新设合并则由新设法人概括承受。实务中需注意,合并协议签订后10日内必须启动债权人通知程序,30日内完成公告,这是土地使用权过户的前置条件。
2. 分立情形:分立后的各法人对土地使用权形成连带权利关系,但需重点审查分立协议是否取得债权人同意,否则可能面临权利瑕疵争议。
从司法实践角度看,有三个关键风险点值得注意:
示范选择题:
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后,乙公司原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如何处理?
A. 由乙公司原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
B. 由甲公司所在地收回重新出让
C. 由甲公司依法承继并办理变更登记
D. 需经法院特别裁决确定归属
答案与解析:选C。根据《公司法》第174条,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存续公司承继,土地使用权作为重要资产适用该规则。A项错误,公司合并不涉及股东直接分配资产;B项违反《民法典》第67条法人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原则;D项与法定自动承继规则相悖。实务中需同步完成《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变更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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