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法人中的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效力如何?(考点:营利法人股东会决议无效情形)
作为环球网校公司法讲师,我经常强调《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是股东会决议效力认定的核心条款。当营利法人的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其法律效力应认定为自始无效,而非效力待定或可撤销。这种无效具有三个典型特征:①当然无效(无需法院宣告);②绝对无效(对任何人都不产生约束力);③自始无效(从作出时即无法律效力)。

深度解析:
1. 与可撤销决议的本质区别
程序瑕疵(如未通知股东)导致的决议属于可撤销范畴,而内容违法直接触发无效后果。例如,股东会决议要求股东从事活动,因内容违反《刑法》即属无效。
2. 司法实践中的扩张解释
部分法院将违反公序良俗的决议也纳入无效范畴,如通过决议剥夺女性股东分红权,可能因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被认定无效。
3. 第三人保护的特殊规则
无效决议对善意第三人原则上无约束力,但若第三人明知决议违法仍交易的,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
真题示例:
题目:某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股东离职必须无偿转让股权"条款,该条款效力如何?(考点:营利法人股东会决议无效情形)
选项:A.可撤销 B.效力待定 C.有效 D.无效
解析:正确答案为D。该决议强制剥夺股东财产权,违反《公司法》"股权转让自由"原则及《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属于内容违法而无效。A项错误,因程序无瑕疵;B项错误,效力待定仅适用于需追认行为;C项明显错误。
中国建筑人才网,唯才建造师人才网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作者已申请原创保护,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侵权必究!授权事宜、对本内容有异议或投诉,敬请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将尽快回复您,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