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法人中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哪些主体的利益?(考点: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权利损害对象)
作为环球网校十年法考讲师,我常在课堂上强调:营利法人出资人权利看似"自由",实则存在清晰的法定边界。《民法典》第83条以"双重禁止+双重责任"的立法技术,划定了出资人不得滥用权利损害的三类主体:

一、核心损害对象解析
1. 法人本体利益
出资人不得通过操纵股东会决议、抽逃出资等方式损害法人财产独立性。如某案例中大股东擅自转移公司核心资产,导致法人丧失偿债能力,即属典型。
2. 其他出资人权益
特别防范控股股东挤压中小股东利益。实务中常见于恶意稀释股权、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情形,此时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外部债权人利益
突破"有限责任原则"的特殊情形:当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如人格混同、空壳经营)严重损害债权人时,将触发连带责任。
二、典型真题示例
【2025年模拟题】某科技公司大股东王某利用控制地位,实施下列哪些行为需承担《民法典》第83条规定的责任?
A. 未经决议将公司专利无偿转让给其控股的关联企业
B. 拒绝小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合理请求
C. 将个人消费发票计入公司成本逃避税款
D. 通过虚假贸易合同转移公司流动资金
【解析】正确答案为ACD。A项构成对其他出资人利益的损害;C项属于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国家税收债权人);D项同时侵害法人与债权人利益。B项虽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但未达到"滥用权利"程度,应适用其他条款规制。
中国建筑人才网,唯才建造师人才网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作者已申请原创保护,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侵权必究!授权事宜、对本内容有异议或投诉,敬请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将尽快回复您,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