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法人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哪些行为?(考点:营利法人高管禁止行为)
作为环球网校10年资深法考讲师,今天我要带大家深入解析营利法人董监高的禁止性行为规范。这个考点在历年考试中平均占5-8分,必须重点掌握!

核心考点速记
营利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以下行为:
1. 资金侵占类:挪用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违规借贷或担保
2. 利益冲突类:违规自我交易;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竞业经营
3. 不当获利类:私收交易佣金;受贿或索贿;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4. 信息滥用类:擅自披露商业秘密;编造虚假财务信息
5. 关联交易类:未披露关联关系;以不公平条件与关联方交易
深度解析
在2023年刑法修正案(十二)实施后,这类行为的法律后果显著加重。特别是新增的第165条第二款,将非国企高管的同类行为也纳入刑法规制,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实践中常见陷阱是"影子交易"——通过亲属代持股份实施利益输送,这种行为即便表面合规,仍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忠实义务。
真题演练
【例题】某科技公司CEO王某未经股东会同意,以个人控股公司名义承接本公司APP开发业务,获利300万元。该行为违反哪些禁止性规定?
A. 挪用公司资金
B. 篡夺商业机会
C. 违规自我交易
D. 违反竞业限制
【解析】正确答案为BCD。
本题典型体现了"复合型违规"特征,需综合多个法条判断,这正是近年命题趋势。
建议学员重点研读《公司法》第180-182条与《刑法》第165条对照记忆,下次课我们将通过上市公司实际案例拆解这些条款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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