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中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包括哪些?(考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类型)
作为深耕法律教学十余年的环球网校讲师,我在讲授《民法典》特别法人制度时,常强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独特性。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六条及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这类法人特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其核心特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法律属性特殊
既非营利法人也非非营利法人,而是基于宪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群众性组织,具有自我管理、教育、服务的自治功能。例如,村民委员会可依法代行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体现其职能复合性。
2. 设立程序法定
3. 职能双重性
既要办理公共事务(如调解纠纷、维护治安),又需协助开展公共卫生、优抚救济等工作,形成"自治+行政辅助"的双重角色。
真题示例与解析
题目:根据《民法典》,下列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是?(考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类型)
A. 业主委员会
B. 居民委员会
C. 供销合作社
D. 物业管理公司
答案:B。解析:居民委员会是《民法典》明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A项业主委员会未获法人资格,C项属于合作经济组织法人,D项为企业法人,均不符合题意。此题需紧扣"特别法人"分类及民法典条文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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