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分立后,新设法人或存续法人对原法人的债务应如何承担?(考点:法人分立后债务承担)
法人分立后,新设法人或存续法人对原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民法典》第67条确立的基本原则。但需注意两个例外情形:

1. 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书面约定
2. 分立时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二、立法本意剖析
这种制度设计的底层逻辑在于:
三、实务操作要点
1. 债务承担方式
无论新设分立(原法人消灭)还是派生分立(原法人存续),分立后的法人均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例如:
2. 特殊情形处理
四、典型真题演练
题目: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分立前欠付债权人丁公司货款100万元。分立时乙丙约定债务由乙公司单独承担,但未与丁公司达成协议。后丁公司起诉要求丙公司还款,丙公司以内部约定为由抗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B.丙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C.丁公司只能向乙公司主张债权
D.该债务因法人分立而消灭
解析:
正确答案为B。根据《民法典》第67条,法人分立后的内部债务分担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除非债权人事先同意该安排。本案中乙丙的内部约定对丁公司不发生效力,丙公司仍应承担连带责任。该题考查了连带责任的绝对性与约定例外的适用条件,是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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