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没有法人授权的,其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考点:法人分支机构无授权行为民事责任承担)
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没有法人授权的,该民事责任由分支机构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法人承担后可向有过错的分支机构追偿。

二、法理分析
1. 责任主体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74条第2款,法人分支机构虽能以自己名义活动,但其本质上仍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当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分支机构超越权限时,法律为保护交易安全,要求法人与分支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2. 善意相对人保护
若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则适用表见代理规则,由法人单独承担责任。但相对人存在过错(知道或应知越权)时,法律否定其善意地位,要求其承担交易风险。
3. 追偿机制
法人先行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内部管理规定或法人章程向越权分支机构追偿。这种制度设计既保护了债权人利益,又维护了法人内部管理秩序。
三、实务要点
四、典型真题
题目:A银行某支行未经总行授权,以支行名义向B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超出该支行贷款权限),B公司明知该支行无相应权限但仍接受贷款。后贷款无法收回,B公司应如何主张权利?
解析:
1. 考点识别:本题考查分支机构越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核心是相对人非善意时的处理规则
2. 解题思路:
3. 易错点:
4. 参考答案:B公司可同时起诉A银行及其支行,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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