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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没有法人授权的,其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考点:法人分支机构无授权行为民事责任承担)

更新:2025-06-26 17:38:29编辑:GD888归类:法规人气:21

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没有法人授权的,该民事责任由分支机构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法人承担后可向有过错的分支机构追偿。

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没有法人授权的,其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考点:法人分支机构无授权行为民事责任承担)

二、法理分析

1. 责任主体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74条第2款,法人分支机构虽能以自己名义活动,但其本质上仍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当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分支机构超越权限时,法律为保护交易安全,要求法人与分支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2. 善意相对人保护

若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则适用表见代理规则,由法人单独承担责任。但相对人存在过错(知道或应知越权)时,法律否定其善意地位,要求其承担交易风险。

3. 追偿机制

法人先行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内部管理规定或法人章程向越权分支机构追偿。这种制度设计既保护了债权人利益,又维护了法人内部管理秩序。

三、实务要点

  • "应当知道"的认定标准:包括交易性质异常、标的额明显超出分支机构常规业务范围等
  • 举证责任分配:相对人需自证善意;法人需证明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越权
  • 担保特殊规则:分支机构对外担保必须取得法人书面授权,否则原则上无效
  • 四、典型真题

    题目:A银行某支行未经总行授权,以支行名义向B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超出该支行贷款权限),B公司明知该支行无相应权限但仍接受贷款。后贷款无法收回,B公司应如何主张权利?

    解析

    1. 考点识别:本题考查分支机构越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核心是相对人非善意时的处理规则

    2. 解题思路:

  • 支行作为分支机构,超越授权范围放贷
  • B公司"明知"支行越权,属于非善意相对人
  • 根据《民法典》第74条,应由支行与A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 3. 易错点:

  • 误认为仅由支行担责(忽略了法人连带责任)
  • 忽略追偿权问题(A银行担责后可向支行追偿)
  • 4. 参考答案:B公司可同时起诉A银行及其支行,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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