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中的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考点: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职权)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职权解析
作为深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十余年的讲师,我发现学员对《民法典》特别法人章节中"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的治理结构普遍存在理解偏差。今天我们就聚焦其成员大会/代表大会的核心职权,这是考试中高频出现的命题点。

一、成员大会/代表大会的法定职权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行政法规,这类特别法人的成员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1. 章程制定与修改权:决定组织章程的制定、修改事项,这是规范组织运行的"宪法性"文件;
2. 重大事项决策权: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盈余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核心经济事项;
3. 人事任免权:选举和更换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标准;
4. 财产处置权:对合并、分立、解散等涉及组织存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5. 监督权: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对管理层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二、命题背后的法理逻辑
在解析职权清单时,需把握三个维度:
1. 特别法人的双重属性:既非纯粹营利法人也非非营利法人,其职权设计需兼顾经济功能与社会服务功能;
2. 民主管理原则:成员大会职权体现"一人一票"的合作社本质,区别于公司股东会的资本多数决;
3. 政策衔接要求:如供销合作社等组织,其职权行使需符合国家对"三农"工作的特殊政策导向。
三、典型真题示例与解析
题目:下列哪项不属于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法定职权?
A. 修改组织章程
B. 决定对外投资500万元
C. 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
D. 选举理事会成员
解析:正确答案为B。根据《民法典》第100条及配套规定,成员大会职权集中于组织章程、盈余分配、人事任免等根本性事项(ACD均属此类),而具体经营投资决策通常由理事会行使。此题考查职权划分的层次性,需注意"重大事项"与"日常经营"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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