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法人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法人章程给法人造成损失,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考点:营利法人高管违法股东救济措施)
一、股东可采取的核心措施

1. 直接诉讼权:当董事、高管(以下简称"董高监")直接侵害股东权益时,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152条直接起诉责任人,无需经过公司内部程序。例如大股东挪用资金导致股价下跌,小股东可单独索赔。
2. 代表诉讼权(派生诉讼):若董高监损害公司利益,连续180日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起诉,遭拒后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2023年新《公司法》特别强调,此类诉讼胜诉利益归公司所有。
3. 临时提案权:通过股东大会提出罢免违规高管的议案,需注意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的表决权差异。实践中建议联合其他股东共同提案。
二、操作要点解析
• 证据固定:需收集公司章程、财务凭证、关联交易记录等证明"违反规定"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 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起3年内,但最长不超行为发生之日起20年
• 风险提示:败诉时需自行承担诉讼费用,建议评估胜诉可能后再启动程序
三、典型真题示例
【真题】某上市公司总经理王某操纵关联交易致股价暴跌,持股0.8%的小股东张某拟维权,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 立即以个人名义起诉王某索赔
B. 联合其他股东使合计持股达1%后启动代表诉讼
C. 向董事会提出解聘王某的议案
D. 向证监会举报但不采取法律行动
【解析】正确答案B。考点在于代表诉讼的持股门槛要求(1%)及程序前置性。A错在未满足持股比例;C错在董事会无权直接解聘总经理(需股东大会决议);D虽可行但非法律救济措施。本题综合考查股东救济的程序要件与公司治理结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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