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何时产生和终止?(考点: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起止时间)
作为环球网校法律教研组资深讲师,我在近十年的法考培训中发现,学员对法人能力起止时间的理解常存在误区。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同步性:始于法人成立时,终于法人终止时。这与自然人权利能力(出生至死亡)和行为能力的阶段性(如限制行为能力)形成鲜明对比。

关键解析
1. 产生时间
法人需完成设立登记(如公司取得营业执照)才具备法律人格,此时即同步获得权利能力(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行为能力(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例如,某科技公司完成工商注册后,次日即可签约采购设备,无需等待其他条件。
2. 终止时间
法人注销登记完成时,其法律人格彻底消灭,权利义务能力同步终结。实务中需注意:清算期间法人仍存续,但行为能力限于清算必要范围。
3. 与自然人的核心差异
真题示例
【2025年模拟题】
下列关于法人民事能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设立登记申请时
B.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晚于权利能力产生
C. 清算中的法人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 法人的两类能力均终于注销登记完成时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D。
本题典型考查法人能力"同时性"与"起止节点",需精准区分设立登记(产生能力)与注销登记(消灭能力)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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