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分支机构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考点:法人分支机构民事活动资格)
作为环球网校多年从事民商法教学的讲师,我在授课中反复强调:法人分支机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考点:法人分支机构民事活动资格),但其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存在本质差异。这一结论直接源自《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的明确规定,也是司法考试中的高频考点。

一、法律依据与行为边界
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具有"名义独立性"与"责任非独立性"的双重特征:
1. 名义自主性: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后,可以分厂、分公司等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参与诉讼,其负责人具有特殊的法定代表人地位;
2. 责任归属机制:民事责任首先由分支机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法人兜底,债权人享有选择请求权。这种"双重责任承担"设计既保障交易效率,又维护债权人利益。
二、典型认知误区辨析
学员常混淆分支机构与子公司的区别,需特别注意:
三、真题示例与解析
例题:关于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 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 分支机构责任最终由法人承担
C. 分支机构财产不足偿债时债权人只能向法人追偿
D. 分支机构与子公司法律地位相同
解析:正确答案为B。
本题典型考查《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的核心要点,需准确把握"名义独立"与"责任非独立"的辩证关系。
在近年司法考试中,该考点常结合具体案例考查责任承担顺序、越权行为效力等实务问题,建议学员通过"授权范围—行为名义—责任归属"三步骤进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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