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什么赔偿责任?(考点:清算义务人未履行义务赔偿责任)
法人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考点:清算义务人未履行义务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70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该责任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是因账册灭失导致无法清算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一人称解析:
作为执业律师,我在处理清算责任纠纷案件时发现,清算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具有三个典型特征:
1. 责任性质属于侵权责任,以过错为要件。曾有案例显示,股东因怠于清算导致公司设备贬值40%,最终被法院判赔债权人差额损失。
2. 主体范围涵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及实际控制人。新《公司法》实施后,董事的清算义务被进一步强化。
3. 赔偿标准采用"损失填平"原则。某食品公司清算案中,法院根据财务审计报告精确核算流失资产价值后确定赔偿额。
示范选择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股东张某未及时组织清算,导致公司库存商品过期报废。债权人王某可主张张某承担何种责任?
A. 按出资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B. 在商品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 免除责任因公司已解散
D. 承担商品原价的惩罚性赔偿
答案:B
解析: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导致财产贬值的,应在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过期商品属于可量化损失,不满足连带责任要件(需账册灭失),更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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