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发生合并或分立情况后,其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哪个主体来享有和承担?(考点: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承继主体)
一、核心结论
法人合并或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的承继主体为:
二、深度解析(第一人称视角)
作为环球网校多年讲师,我常向学员强调:法人变更中的权利义务承继是《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的核心考点,需从法理逻辑和实务操作双重维度理解:
1. 合并的“概括承继”原则
合并(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的本质是法人资格的统一,原法人的权利义务自动转移至存续或新设的法人,无需债权人单独同意。例如A公司与B公司合并为C公司,则A、B的债务均由C承担,债权人不得向已注销的A、B追偿。
2. 分立的“连带责任”例外
分立(派生分立或新设分立)涉及法人资产分割,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律推定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排除连带责任(如债权人书面同意按分立方案分配债务)。实务中,银行等债权人常要求分立企业提供担保,即基于此规则。
3. 常见误区辨析
三、真题演练与解析
真题:
企业法人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的承担方式是( )
A. 由分立前的法人继续承担
B. 由分立后的法人按比例分别承担
C. 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D. 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承担主体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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