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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发生合并或分立情况后,其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哪个主体来享有和承担?(考点: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承继主体)

更新:2025-06-26 17:36:07编辑:GD888归类:法规人气:28

一、核心结论

法人合并或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的承继主体为:

  • 合并情形: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继;
  • 分立情形: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二、深度解析(第一人称视角)

    作为环球网校多年讲师,我常向学员强调:法人变更中的权利义务承继是《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的核心考点,需从法理逻辑实务操作双重维度理解:

    1. 合并的“概括承继”原则

    合并(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的本质是法人资格的统一,原法人的权利义务自动转移至存续或新设的法人,无需债权人单独同意。例如A公司与B公司合并为C公司,则A、B的债务均由C承担,债权人不得向已注销的A、B追偿。

    2. 分立的“连带责任”例外

    分立(派生分立或新设分立)涉及法人资产分割,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律推定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排除连带责任(如债权人书面同意按分立方案分配债务)。实务中,银行等债权人常要求分立企业提供担保,即基于此规则。

    3. 常见误区辨析

  • 错误观点:“变更前后法人共同承担”。合并后原法人已消灭,分立后连带责任≠共同责任;
  • 特殊情形:国有企业合并分立中,若主管部门违规干预,可能承担行政责任,但非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 三、真题演练与解析

    真题

    企业法人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的承担方式是( )

    A. 由分立前的法人继续承担

    B. 由分立后的法人按比例分别承担

    C. 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D. 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承担主体

    解析

  • 正确答案:C。直接对应《民法典》第六十七条,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为原则,约定为例外;
  • 干扰项分析
  • A项混淆分立与合并的法律后果;
  • B项“按比例承担”需以债权人同意为前提,非默认规则;
  • D项主管部门无权直接干预民事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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