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解散后,若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考点:法人解散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债权人救济措施)
作为环球网校多年从事商法教学的讲师,我经常在课堂上强调法人清算环节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法人解散后,若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这一实务中的热点问题。
一、债权人可采取的具体救济措施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 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
这是债权人最直接的救济途径。根据《民法典》第70条和《公司法》第233条,当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这为债权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 追究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损害程度不同,责任形式可分为:
3. 补充申报债权
即使债权人未在最初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仍可补充申报。根据司法解释,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
4. 追究清算组成员责任
若因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适用要点解析
在教学过程中,我特别提醒学员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1. 法律依据的衔接
2024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其第70条成为处理此类问题的重要依据,与《公司法》相关规定共同构成法律适用体系。而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233条更是细化了相关规定。
2. "利害关系人"范围的扩大
新《公司法》将原规定的"债权人"修改为"利害关系人",扩大了申请主体的范围,公司股东、董事等也可申请法院组建清算组。
3. 责任性质的区分
实务中要特别注意区分清算义务人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还是连带清偿责任,这取决于怠于履行义务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
4. 行政主体的申请权
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新法增加了相关行政主体作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的权利人,这有助于解决"人去楼空"的困境。
三、教学案例与真题分析
真题:
甲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但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乙迟迟不组织清算,导致公司账册丢失,资产被私下转移。债权人丙银行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考点:法人解散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债权人救济措施)
解析:
本题考查的核心是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时债权人的救济途径。根据案例事实和法律规定,丙银行可以:
1. 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民法典》第70条、《公司法》第233条);
2. 要求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其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账册丢失,已无法进行清算(《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
3. 追究乙私下转移公司资产的法律责任。
这个案例典型地展示了清算义务人严重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债权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也相应更为严厉。在教学中,我常以此类案例帮助学员理解不同情形下救济措施的差异性适用。
本文作者系环球网校商法教研组资深讲师,具有十年以上法考培训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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