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法人中的出资人滥用权利损害法人或其他出资人利益时,应承担什么责任?(考点: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权利责任)
作为环球网校10年教龄的法考讲师,我在讲授《民法典》法人制度时,发现学员对出资人责任边界常有困惑。今天结合实务案例,解析这个高频考点。
一、责任认定标准
当出资人滥用权利损害法人或其他出资人利益时,需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滥用"包括:违规分配利润、侵占法人财产、恶意操纵决策等。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大股东抽逃资金导致项目烂尾,即属典型情形。
二、责任承担方式
1. 直接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83条,滥用权利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法人或其他出资人实际损失。实务中需通过审计确定损失金额。
2. 法人人格否认
若同时损害债权人利益(如财产混同、逃避债务),需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法院曾判决股东个人账户收货款不入账的,需连带清偿公司债务2000万元。
三、真题示例与分析
真题: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徐某虚构交易抽逃出资,导致公司无法清偿供应商货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徐某仅需向公司补足出资
B. 供应商可直接要求徐某承担连带责任
C. 徐某需承担行政罚款
D. 其他股东可主张徐某承担刑事责任
解析:
正确答案为B。本题考点在于区分不同维度的责任:
这类题型需抓住"损害对象"和"责任性质"两个关键点,建议考生通过"三步法"解题:先判断行为性质→再识别受损主体→最后匹配责任类型。
中国建筑人才网,唯才建造师人才网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作者已申请原创保护,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侵权必究!授权事宜、对本内容有异议或投诉,敬请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将尽快回复您,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