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法人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哪些?(考点:营利法人股东会职权)
作为公司法研究领域的专业人士,我经常需要梳理股东会职权的法律边界。股东会作为营利法人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范围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主要职权
营利法人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章程修改权:股东会拥有修改法人章程的专属权力,这是法人治理结构的根本性调整。
2. 人事任免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 重大事项决策权:
4. 监督审议权:
5. 其他职权: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权解析
从法律实践角度看,股东会职权呈现出"法定+章定"的双轨制特征。一方面,《民法典》第八十条明确规定了权力机构的三项核心职权;《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又细化了股东会的具体职能。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新《公司法》删除了股东会"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法定职权,但允许通过章程自行规定。
在公司治理实务中,股东会职权行使的关键在于平衡"所有者控制"与"经营者自主"的关系。股东会过度干预日常经营会削弱管理层的积极性,而过度放权又可能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合理划定股东会职权边界,对于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至关重要。
往年真题
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
A. 修改公司章程
B. 选举和更换董事
C.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D. 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答案:C
解析:根据2024年新《公司法》,"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已不再是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而修改公司章程(A)、选举和更换董事(B)、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D)均明确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仍可通过章程自行将"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纳入股东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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