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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法人中的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由理事长担任?(考点:社会服务机构法人法定代表人担任)

更新:2025-06-26 17:40:41编辑:GD888归类:法规人气:31

在我国法律实践中,非营利法人中的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理事长担任。这一规则直接来源于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的规定,且与《民法典》对社会团体法人的制度设计相衔接。

非营利法人中的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由理事长担任?(考点:社会服务机构法人法定代表人担任)

从制度逻辑来看,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的治理结构通常包含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理事长作为理事会负责人自然成为法定代表人的人选之一。这种安排既符合法人治理的权责一致性原则,也便于对外代表法人开展活动。值得注意的是,若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则需履行双重审批程序:既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又需获得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需在章程中明确记载。

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三重考量:一是确保法定代表人具备实际管理职权(理事长通常主持理事会工作);二是通过章程自治赋予组织灵活性;三是通过审批程序保留必要的行政监督。实践中,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确实最为普遍,因其既符合"权责对等"的管理学原理,也满足《民法典》第91条关于"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立法精神。

示范选择题: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 )

A. 出资比例最大的举办者指定人选

B. 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C. 必须由业务主管单位委派

D. 全体工作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为B。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定,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行政负责人)担任。A项错误因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具有公共属性,出资人不享有所有权;C项错误因业务主管单位仅对特殊情形下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具有审批权而非委派权;D项错误因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依法应由章程规定,不适用普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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