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法人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否则应承担什么责任?(考点:营利法人高管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责任)
作为环球网校多年法律讲师,今天我要和大家深入探讨一个公司法务实务中的高频考点——营利法人高管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的法律责任问题。这个知识点在近年法考和企业合规考试中频频出现,也是企业法务必须掌握的核心内容。

一、高管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营利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如果违反该规定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其立法目的在于规范企业内部人员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和资产不当转移。
从法律条文来看,责任主体明确包括三类人员:
1. 董事(含独立董事)
2. 监事(含监事会成员)
3. 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这些人员如果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二、关联关系的法律界定与实务难点
在实务教学中,我发现很多学员对"关联关系"的理解存在偏差。根据《公司法》相关解释,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这种关系本身并不违法,关键在于是否被滥用。
常见的损害法人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强化了对这类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将非国有公司高管的同类行为也纳入了刑事规制范围。这意味着即使是民营企业高管,如果滥用关联关系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也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三、企业合规建议与风险防范
结合多年为企业提供法律培训的经验,我建议企业从以下方面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1. 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关联交易报告、审批和回避表决机制
2. 加强信息披露:对重大关联交易履行充分披露义务
3. 定期合规培训:提高高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合规经营理念
4. 建立追责机制:明确违规行为的后果和处罚措施
对于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管职务的个人而言,我的忠告是:在涉及关联交易时务必保持高度谨慎,遵循"披露、回避、公允"三原则,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真题演练
真题:某科技公司董事王某同时担任另一家软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未向科技公司披露的情况下,王某将公司核心技术的使用权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授权给该软件公司使用,导致科技公司损失500万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王某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考点:营利法人高管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责任)
解析:
1. 王某作为科技公司董事,属于《民法典》第八十四条规定的责任主体
2. 其未披露关联关系并以低价转让公司核心技术的行为,明显构成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
3. 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应当向科技公司赔偿全部500万元损失
4. 如果情节严重(如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造成公司经营困难),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罪,面临刑事处罚
5. 科技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对王某进行内部处分,如解除其董事职务等
这个案例典型地反映了高管滥用关联关系的法律后果,考生需要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内部处分三个层面全面分析,这也是法考中常见的综合分析题型。
中国建筑人才网,唯才建造师人才网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作者已申请原创保护,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侵权必究!授权事宜、对本内容有异议或投诉,敬请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将尽快回复您,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