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特别法人,其与基层的关系如何?(考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基层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特别法人与基层的关系
作为深耕基层治理研究的讲师,我认为这一关系的核心可概括为: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法律关系,而非行政隶属关系。具体表现为:

1. 法律地位
居委会、村委会是《民法典》规定的特别法人,依法独立行使自治权,基层(乡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无权直接任免其成员或撤销其决定。
2. 工作互动
3. 监督边界
仅能对自治章程的合法性进行备案审查,若发现与法律抵触可责令改正,但无权直接修改内容。
真题示例与解析
题目:下列有关村民委员会与乡镇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单选)
A. 乡镇可撤销村民会议作出的不合理决定
B. 乡镇有权任命村民委员会主任
C. 乡镇应指导村委会工作但不得干预自治事项
D. 村委会需执行乡镇下达的行政命令
答案:C
解析:A项错误,无权撤销村民会议决定(仅能对违法内容责令改正);B项违背选举自治原则;D项混淆了"协助"与"执行"的法律界限。C项准确体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的核心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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