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章程对法人的解散事由有何规定?(考点:法人章程对解散事由规定)
文/李岩(环球网校商法教研组组长)

一、核心规定
法人章程可自主规定两类解散事由:
1. 存续期间届满:若章程载明经营期限(如20年),期限届满未延长则触发解散;
2. 其他预设事由:如项目完成、股东分歧阈值等个性化条款,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连续三年亏损”可能被认定无效)。
二、深度解析
作为深耕公司法教学的讲师,我特别强调三个要点:
1. 自治边界:虽然《民法典》第69条赋予章程自治权,但实务中90%的章程照搬模板,导致解散条款同质化。上海某案例中,法院明确否定“亏损即解散”条款,因其破坏公司存续稳定性。
2. 程序刚性:即使事由成立,仍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有限公司2/3表决权通过)方可解散。
3. 冲突处理:当章程事由与法定事由并存时,股东可择一行使权利,但司法解散需证明“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三、典型真题
【例题】下列哪项属于法人章程可合法规定的解散事由?(单选)
A. 连续两年未分红
B. 主营业务收入下降30%
C. 存续期间届满
D. 大股东单方要求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为C。A、B属于经营风险,非结构性治理问题;D违反股东平等原则。C项直接对应《民法典》第69条,是章程自治的典型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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