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法人终止时,若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规定或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应如何进行?(考点:非营利法人终止剩余财产用于公益目的处理)
作为在环球网校从事法律教研工作多年的讲师,我发现学员对非营利法人终止时的财产处理规则普遍存在理解偏差。今天我们就深入剖析这一考点的实务要点。

一、核心法律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95条,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其剩余财产处置需遵循三级递进规则:
1. 优先适用自治文件:必须首先按照法人章程的明确规定处理;
2. 次选权力机构决议:无章程规定时,可依据理事会等权力机构的有效决议处置;
3. 主管机关干预:当上述方式均无法实施时,由主管机关将财产转给宗旨相同/相近的法人,并履行公告义务。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三项规则是严格的顺位关系,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逆向操作。
二、实务操作要点
在近年参与的某基金会清算案例中,我们发现三大易错点:
1. 章程条款冲突:某基金会章程同时规定"用于留守儿童教育"和"转给兄弟机构",最终需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明确具体用途;
2. 决议合法性审查:权力机构决议必须符合《民法典》第85条关于法人决议效力的规定,我们曾遇到因表决程序违法导致财产处置方案被撤销的案例;
3. 近似原则适用:主管机关转赠时必须严格审查受赠法人的宗旨匹配度,某案例中因将环保资金转给扶贫机构引发行政诉讼。
三、典型真题解析
题目:某慈善基金会清算后剩余500万元,章程规定"用于残疾人康复项目",但当地已无符合条件的执行机构。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A. 按出资比例返还捐赠人
B. 由理事会决议改为资助养老项目
C. 民政部门转给外省同类基金会
D. 直接上缴国库
解析:正确答案为C。
该题综合考查了财产处置的顺位规则、禁止性规定和主管机关职权三大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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