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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中的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若法人章程未规定,应如何处理?(考点:营利法人股东会定期会议未规定召开时间处理)

更新:2025-06-26 17:38:08编辑:GD888归类:法规人气:15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及2023年修订后的配套司法解释,股东会定期会议首先应当遵循"章程优先"原则。当章程出现空白时,需按以下规则处理:

营利法人中的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若法人章程未规定,应如何处理?(考点:营利法人股东会定期会议未规定召开时间处理)

1. 董事会补位机制:董事会应当每年度至少召集一次定期会议,具体时间由董事长在年初经营计划中确定;

2. 时间窗口限制:会议最迟应在上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即每年6月30日前),确保财务决算等重大事项的及时审议;

3. 救济程序:若董事会怠于履行,代表10%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会可启动临时会议程序替代。

二、实务操作要点

在执业过程中发现,此类情形往往伴随公司治理僵局。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章程修订优先:立即启动章程修正程序,明确会议频率(建议至少每年一次)和召开时间窗口;

2. 证据固定:对董事会发出的会议通知、股东签收记录等文件进行公证,防范后续争议;

3. 风险提示:未按期召开可能导致决议效力瑕疵,债权人可主张"法人人格否认"。

三、典型真题示例

【例题】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未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时间,截至2025年9月尚未召开本年度会议。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A. 视为无需召开,直接由董事会决策

B. 大股东可自行决定在下一年度合并召开

C. 监事会应立即召集临时股东会

D. 持有12%股权的股东可要求董事会限期召集

【解析】正确答案为D。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及第七十四条,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董事会不作为时可启动救济程序。A项违反强制召开要求;B项突破年度时限;C项错误在于监事会仅在董事会拒不召集时才有权直接召集。本题考核章程缺位时的程序补位规则和股东救济权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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