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法人中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如何通过?(考点:社会团体法人会员大会决议通过方式)
作为深耕民法教学十余年的环球网校讲师,我在授课中发现,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中"决议通过方式"是学员最容易混淆的知识点之一。今天我们就结合《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系统梳理这一规则体系。

一、决议通过的基本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的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决议通过需满足三重要件:
1. 表决比例:一般事项需经出席会议会员过半数通过;修改章程、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2. 程序合法:须提前通知全体会员,载明议题、时间及表决方式,不得临时动议重大事项。
3. 意思真实:禁止利用优势地位胁迫投票,行业协会不得通过"收费返成"等利益输送方式操纵表决。
二、实务中的特殊情形
三、典型真题分析
题目:某书法协会拟修改章程中"会员资格条件"条款,现场到会会员68人(总会员100人),45人赞成。该决议是否有效?(考点:社会团体法人会员大会决议通过方式)
解析:
1. 章程修改属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 计算基数应为"到会人数"而非全体会员,68人的三分之二即至少46人赞成;
3. 实际赞成45人未达标准,决议无效。
此案例提醒考生注意:重大事项的"三分之二"比例基数可能存在"全体会员"或"到会人数"不同理解,需结合章程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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