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中的机关法人,其是否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考点:机关法人设立分支机构限制)
特别法人中的机关法人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考点:机关法人设立分支机构限制)。这一限制源于机关法人作为承担行政职能的特殊主体,其组织架构和职权范围需严格遵循"三定方案"(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法定约束。

从立法逻辑来看,《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虽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但特别法人章节第九十六条明确将机关法人列为非营利法人和营利法人之外的独立类型,其民事活动范围应限于履行职能所需。实践中,机关法人若需扩展履职范围,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调整职责权限,而非设立分支机构。近年中央编办查处的"挂牌机构实体化"案例表明,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将面临机构编制违纪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公立医院、高校)虽具有机关属性,但若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则可依法设立分支机构。这种差异体现了特别法人类别划分对分支机构设立权的实质影响。
示范选择题
机关法人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限制主要体现在:
A. 分支机构登记需省级批准
B. 机关法人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C. 分支机构财产不足时由财政部门承担
D. 分支机构负责人需通过公务员考试
答案:B
解析:根据《民法典》特别法人制度设计,机关法人作为行使公权力的特殊主体,其组织机构设置需严格遵循编制管理规定,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其他选项中,A项混淆了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登记程序;C项错误将民事责任承担主体表述为财政部门;D项与分支机构设立限制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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