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考点: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责任承担)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民法典》第62条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法人独立责任制度的体现。法人承担责任后,可依法或依章程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二、立法原理深度解析
(一)责任承担的双层结构
1. 对外责任:基于代表关系理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职务行为视为法人行为,故损害后果首先由法人承担。这保障了受害人的求偿效率,避免因法定代表人个人偿债能力不足导致救济落空。
2. 内部追偿:法人承担责任后,若法定代表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法人可通过追偿权实现责任二次分配。这种设计既维护法人利益,又警示法定代表人勤勉履职。
(二)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
判断是否属于执行职务,需综合考察:
特别注意:超越权限但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仍可能构成表见代表而由法人担责。
三、典型真题演练
例题: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驾车赴商务谈判途中违章超车,撞伤行人李某。事故鉴定显示张某负全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由张某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 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且不得向张某追偿
C. 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张某追偿
D. 由公司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1. 正确答案:C(考点:《民法典》第62条)
2. 排除依据:
3. 延伸考点:若张某酒后驾车,则可能同时被追偿并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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