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法人中的社会团体法人,其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考点:社会团体法人分支机构民事活动能力)
非营利法人中的社会团体法人,其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考点:社会团体法人分支机构民事活动能力)。这一结论源于《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的明确规定,该条款统一适用于包括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在内的所有法人类型。
第一人称视角解析
作为一名法律实务工作者,在处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法律问题时,我发现其民事活动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 名义独立性:分支机构虽非法人,但经登记后可拥有专属名称、印章和银行账户,实践中常以"××协会××分会"名义签订服务合同或参与公益活动。某文化协会地方分会曾以自身名义主办非遗展览,相关合同纠纷中法院认可其缔约主体资格。
2. 责任非独立性:分支机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总会追偿。某环保组织区域办事处因环保项目违约,最终由总会承担200万元赔偿责任。
3. 特殊登记要求: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需履行双重程序——既需总会内部决议,又需向民政部门登记,这与企业分支机构仅需工商登记不同。去年某行业协会因未办理分支机构登记被行政处罚的案例即为警示。
需特别注意,分支机构超越总会授权范围的行为可能无效。某慈善基金会地方代表处擅自对外担保,法院以"越权代理"否定其效力。这也印证了最高法裁判要旨:分支机构重大民事行为仍需法人特别授权。
往年真题
2024年真题:关于社会团体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活动能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分支机构必须始终以总会名义活动,否则行为无效
B. 经登记的分支机构可以自己名义活动,但责任最终由总会承担
C. 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总会承担连带责任
D. 分支机构未经登记也可开展活动,只需总会内部批准
答案:B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含社会团体)可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A错误),但因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C错误),责任最终由法人承担;同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分支机构需依法登记(D错误)。吉林环城农商行案等判例亦佐证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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