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中的居民委员会,其换届选举时,原主任是否可以继续参选?(考点:居委会换届选举原主任参选)
特别法人中的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原主任可以继续参选(考点:居委会换届选举原主任参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这意味着原主任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如年满十八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等,就有资格再次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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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强调民主性和连续性。法律未对原主任参选设置限制,反而明确允许连任,这既保障了居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也利于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实践中,若原主任履职表现良好,居民可通过投票表达对其连任的支持;若存在违规行为(如拉票贿选),则可能被取消资格。
往年真题:
问题: 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原主任任期届满后自动失去参选资格
B. 原主任需经上级批准方可参选
C. 原主任符合条件时可连选连任
D. 原主任最多只能连任一次
答案:C
解析: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法律未限制连任次数或增设审批程序。A、B、D均与法律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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