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法人中,股东出资方式是否包括知识产权?(考点:营利法人股东出资方式)
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我在处理公司设立案件时经常遇到股东以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出资的情形。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需注意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必须经过专业评估机构作价,二是需办理完整的权属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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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经手的一个典型案例中,某科技公司股东以3项专利评估作价2000万元出资,因未及时办理专利转让登记,被债权人主张出资不实。法院最终认定该股东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提示我们,知识产权出资必须完成"评估+转移"双流程,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出资瑕疵。
往年真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下列哪项不属于股东法定出资方式?
A. 货币
B. 商标权
C. 劳务
D. 土地使用权
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因其无法货币估价且难以转让。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均为法定出资方式,货币更是基础出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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