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法人中的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其理事会成员的任期是否有规定?(考点: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非营利法人中的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其理事会成员的任期有明确规定。根据现行法规,理事会每届任期通常为3至5年,具体由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例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现统称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会任期一般为3或4年,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任期届满后,理事可连选连任,但需符合章程规定的连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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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长期关注社会组织治理的研究者,我发现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理事会任期制度的设计兼具灵活性与规范性。一方面,3-5年的任期既能保证理事会成员充分履职,又能通过定期换届避免权力固化;连任机制可保留优秀管理经验,但需警惕"终身理事"现象。实务中,部分机构因忽视换届程序或章程未明确任期条款而受到行政处罚,这提示我们:社会服务机构应严格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在章程中细化理事任期、连任限制等条款,同时建立换届提醒机制,确保治理合规性。
往年真题
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下列哪项表述正确?(考点: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A.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10年,可无限连任
B. 由章程自由规定,无最长期限限制
C. 每届不超过5年,具体任期由章程明确
D. 必须固定为4年一届,不得调整
答案与解析:选C。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及相关法规,理事会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最长不超过5年,不同机构可根据实际在3-5年范围内确定具体任期。A项错误(超期限),B项错误(缺上限),D项错误(僵化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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