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中的经济合作社法人,其成员是否可以随时退社?(考点:经济合作社法人成员退社规定)
特别法人中的经济合作社法人,其成员不能随时退社,需遵循法定程序和章程规定(考点:经济合作社法人成员退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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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曾参与合作社事务的法律工作者,我亲历过多起退社纠纷。合作社的"退社自由"并非绝对自由,而是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严格约束的程序性权利。成员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企业成员需提前六个月),退社资格自会计年度结束时生效。这种制度设计既保障成员权益,又避免合作社因突发退社陷入财务混乱。
我曾处理过一起典型案例:某养殖户在年度经营关键期突然要求退社,导致合作社冷链运输订单违约。最终法院依据《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条驳回其即时退社请求,强调退社程序需兼顾合作社整体利益。这印证了退社规则的双重价值——既要维护"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又要确保合作社稳定运行。
往年真题
下列关于经济合作社成员退社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成员可随时无条件退社
B. 需在会计年度终了前6个月提出申请(企业成员)
C. 退社后无需承担合作社债务
D. 理事长可单方面决定成员退社
答案:B
解析: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企业成员退社需提前6个月申请(A错误);退社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的债务(C错误);退社决定权在成员而非理事长(D错误)。B选项符合法律对特殊主体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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