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由谁承担?(考点:项目经理部行为责任主体)
作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从业者,我经常思考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地位问题。从实务角度看,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具体项目设立的临时机构,其核心特征在于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这意味着项目经理部签署的合同、作出的管理决策等行为,本质上都是代表企业法人实施的职务行为。例如,某项目因工期延误被业主索赔时,法院判决书上的被告永远是施工企业而非项目经理部。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法律依据方面,《民法典》明确规定,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由其设立人承担。在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进一步强化了施工企业的主体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即便项目经理存在越权行为,只要构成表见代理,企业法人仍需先行承担责任后再内部追偿。
往年真题:
项目经理部采购材料拖欠货款的法律责任主体是( )
A. 项目经理个人
B. 项目经理与企业法人连带
C. 企业法人
D. 项目经理部临时账户
答案:C
解析:项目经理部作为企业法人的内设机构,其签订的采购合同属于职务行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应由具备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承担责任。选项A混淆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选项B错误适用连带责任规则;选项D中的临时账户无独立担责能力。
中国建筑人才网,唯才建造师人才网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作者已申请原创保护,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侵权必究!授权事宜、对本内容有异议或投诉,敬请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将尽快回复您,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