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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由谁承担?(考点:项目经理部行为责任主体)

更新:2025-06-19 14:22:52编辑:GD888归类:法规人气:82

作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从业者,我经常思考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地位问题。从实务角度看,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具体项目设立的临时机构,其核心特征在于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这意味着项目经理部签署的合同、作出的管理决策等行为,本质上都是代表企业法人实施的职务行为。例如,某项目因工期延误被业主索赔时,法院判决书上的被告永远是施工企业而非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由谁承担?(考点:项目经理部行为责任主体)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法律依据方面,《民法典》明确规定,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由其设立人承担。在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进一步强化了施工企业的主体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即便项目经理存在越权行为,只要构成表见代理,企业法人仍需先行承担责任后再内部追偿。

往年真题

项目经理部采购材料拖欠货款的法律责任主体是( )

A. 项目经理个人

B. 项目经理与企业法人连带

C. 企业法人

D. 项目经理部临时账户

答案:C

解析:项目经理部作为企业法人的内设机构,其签订的采购合同属于职务行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应由具备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承担责任。选项A混淆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选项B错误适用连带责任规则;选项D中的临时账户无独立担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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