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解散后,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是否可以处理与清算无关的业务?(考点:清算组清算期间业务处理限制)
法人解散后,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不得处理与清算无关的业务(考点:清算组清算期间业务处理限制)^[1][3][4][5][6][7]^。这一限制是法律对清算期间法人活动的核心约束,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并确保清算程序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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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我曾处理过一起公司清算案件。当时客户咨询是否能在清算期间继续履行原有销售合同,我明确指出:清算组的职权范围仅限于《公司法》第184条和《民法典》第72条规定的七项清算事务,包括清理财产、通知债权人、处理未了结业务等。若开展新业务或继续原经营活动,不仅行为无效,还可能面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实践中常见误区是认为法人资格存续即可自由经营,实则清算期间法人人格仅服务于清算目的,犹如"戴着镣铐跳舞"。
往年真题
问题:法人清算期间,清算组下列哪项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A. 签订新的原材料采购合同
B. 将公司闲置资金投入股市理财
C. 向法院申报破产债权
D. 开展新产品市场推广
答案:C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84条和《民法典》第72条,清算组仅能从事与清算直接相关的活动。C选项属于"清理债权债务"的职权范围;A、B、D均属经营性活动,违反清算期间业务限制。特别提醒,即使是为"增加清算财产"目的的投资行为亦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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