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其财产归属如何规定?(考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财产归属)
特别法人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其财产归属规定为: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成员退出时不得请求分割集体财产(考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财产归属)。
——
第一人称解析:
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研究者,我认为这一财产归属设计体现了三个核心逻辑:
1. 公有制属性:集体财产的形成具有历史特殊性,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必须保持集体所有制的完整性,避免私有化流失。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将"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列为基本原则。
2. 代表行使机制:集体经济组织仅是集体财产的"代表行使主体",而非所有者。其职能包括发包土地、管理收益分配等,但财产处分需符合成员集体意志。实践中,天津付村等案例显示,集体收益的28.3%用于公益支出,体现财产使用的公共性。
3. 成员权保障:虽然财产不可分割,但成员通过收益分配、土地承包等途径享有权益。例如2019年全国村集体分红达571.2亿元,这种"权益享有+财产共有"模式是特别法人的独特设计。
往年真题: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财产归属的表述,正确的是:
A. 财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退出时可请求分割
B. 财产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所有权
C. 财产归村民委员会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仅有管理权
D. 财产可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用于市场化投资
答案:B
解析: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条、第5条及第6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属于成员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仅代表行使所有权,且财产具有不可分割性(成员退出不分割),故B正确。A错在混淆了代表行使与所有权归属;C错在村民委员会并非财产主体;D未体现财产使用的公共性限制。
中国建筑人才网,唯才建造师人才网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作者已申请原创保护,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侵权必究!授权事宜、对本内容有异议或投诉,敬请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将尽快回复您,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