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中的经济合作社法人,其成员资格如何取得?(考点:经济合作社法人成员资格取得)
特别法人中的经济合作社法人,其成员资格取得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体现"姓农属农为农"特征;第二,成员总数20人以下时可含1个非农民成员,超过20人时非农民成员不得超过5%;第三,禁止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如村委会)加入。成员需自愿遵守合作社章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实际参与农业生产为基础,通过书面申请并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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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人称视角解析:
我在研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时发现,经济合作社法人成员资格的核心在于"身份+行为"双重认定。以浙江某葡萄合作社为例,其章程明确规定:新成员必须提供土地承包证或种植协议,经3名老成员推荐,并在成员大会上获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这种设计既保证了农民主体地位(我们社农民成员占比达85%),又通过交易量绑定机制(成员需承诺年交易额不低于5万元)确保组织稳定性。实践中容易出现争议的是"农转非"人员资格认定,我们参照宁波江北区经验,以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关键标准。
往年真题:
下列哪类主体必然不具备加入农村经济合作社法人的资格?(考点:经济合作社法人成员资格取得)
A.户籍在本村且种植大棚蔬菜的农民
B.向合作社年销售化肥10万元的农资公司
C.已参加城镇社保但仍有土地承包权的"农转非"人员
D.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
答案:D
解析: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实践,村民委员会等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禁止加入合作社(D正确)。农民(A)和保留承包权的"农转非"人员(C)符合成员资格,农资公司作为企业成员在比例限制内可被接纳(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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