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法人中的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其理事会或董事会如何产生?(考点: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理事会产生方式)
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原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非营利法人的重要类型,其理事会或董事会的产生方式具有鲜明的法律特征。根据现行法规,其理事主要由三类主体推选产生: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代表。这一混合产生机制既保障了举办者的参与权,又体现了职工民主管理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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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务角度分析,这种产生方式设计有三层深意:举办者作为初始资源投入方,通过推选理事参与决策,确保机构宗旨的延续性;职工代表的加入强化了内部治理的民主性,防止权力集中;业务主管单位的推选权则实现了行政监督与自治管理的平衡。值得注意的是,理事会成员需通过正式选举程序确认资格,且出资者不能因出资行为自动获得管理权——这体现了非营利法人"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特殊性,与营利法人的股东当然取得董事资格形成鲜明对比。
往年真题:
关于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理事会产生方式,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出资人可直接任命半数以上理事
B. 理事会必须包含举办者、职工代表和业务主管单位推选的三类成员
C. 理事长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产生
D. 职工代表理事应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
答案:D
解析:根据相关规定,职工代表理事需经全体职工推举产生,D项正确。A项错误,出资人仅有权推选理事而不能直接任命;B项表述绝对化,章程可对组成方式作具体规定;C项错误,理事长应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本题考点在于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会的多元化产生机制及非营利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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