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其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是否可以分配给设立人或成员?(考点:非营利法人终止后财产分配)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其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分配给设立人或成员(考点:非营利法人终止后财产分配)^[1][2][4][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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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曾处理过多起非营利法人清算案件。《民法典》第95条明确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必须继续用于公益目的,禁止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这一规定的核心逻辑在于:
1. 公益属性不可变更:公益财产具有社会公共性,若允许分配将导致公益目的异化为私人利益,违背法人设立初衷;
2. 处置规则明确:剩余财产应优先按章程或权力机构决议处置;无明确规定的,由主管机关转给宗旨相同的法人并公告;
3. 例外情形排除:即使是非营利法人中的其他类型(如互益性法人),若涉及公益财产部分,同样适用禁止分配规则。
往年真题
2024年真题:根据《民法典》,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其剩余财产应如何处理?
A. 按出资比例分配给出资人
B. 由设立人自行决定用途
C. 用于公益目的或转给宗旨相同的法人
D. 优先分配给法人职工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为C。根据《民法典》第95条,剩余财产不得分配,应依章程或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处理的,转给宗旨相同法人。A、B选项直接违反禁止分配原则,D选项混淆了清偿顺序与财产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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