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二级建造师法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其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是否可以分配给设立人或成员?(考点:非营利法人终止后财产分配)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其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是否可以分配给设立人或成员?(考点:非营利法人终止后财产分配)

更新:2025-06-19 14:26:10编辑:GD888归类:法规人气:81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其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分配给设立人或成员(考点:非营利法人终止后财产分配)^[1][2][4][5][7][8]^。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其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是否可以分配给设立人或成员?(考点:非营利法人终止后财产分配)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解析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曾处理过多起非营利法人清算案件。《民法典》第95条明确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必须继续用于公益目的,禁止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这一规定的核心逻辑在于:

1. 公益属性不可变更:公益财产具有社会公共性,若允许分配将导致公益目的异化为私人利益,违背法人设立初衷;

2. 处置规则明确:剩余财产应优先按章程或权力机构决议处置;无明确规定的,由主管机关转给宗旨相同的法人并公告;

3. 例外情形排除:即使是非营利法人中的其他类型(如互益性法人),若涉及公益财产部分,同样适用禁止分配规则。

往年真题

2024年真题:根据《民法典》,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其剩余财产应如何处理?

A. 按出资比例分配给出资人

B. 由设立人自行决定用途

C. 用于公益目的或转给宗旨相同的法人

D. 优先分配给法人职工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为C。根据《民法典》第95条,剩余财产不得分配,应依章程或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处理的,转给宗旨相同法人。A、B选项直接违反禁止分配原则,D选项混淆了清偿顺序与财产分配规则。

中国建筑人才网,唯才建造师人才网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作者已申请原创保护,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侵权必究!授权事宜、对本内容有异议或投诉,敬请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将尽快回复您,谢谢合作!

非营利法人中的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承担因法人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考点:社会服务机构法人法定代表人责任承担) 工程降水的基本做法 谁能快速解答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