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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法人中的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承担因法人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考点:社会服务机构法人法定代表人责任承担)

更新:2025-06-19 14:26:02编辑:GD888归类:法规人气:114

非营利法人中的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其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需要承担因法人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该责任由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形: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为"合伙"或"个体"形式的,其法定代表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是法定代表人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等过错行为时,需承担相应责任。

非营利法人中的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承担因法人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考点:社会服务机构法人法定代表人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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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人称解析:

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在梳理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责任问题时,我发现其责任承担机制具有特殊性。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社会服务机构属于非营利法人,其财产独立性体现在三方面:法人财产与出资人财产分离,终止时剩余财产不得分配给设立人;法定代表人仅作为执行机构代表法人行使职权,非财产所有者;民事责任承担以法人财产为限,除非存在登记形式特殊(如合伙型民办非企业)或人格否认情形。实践中需特别注意,2016年《慈善法》实施后新设立的社会服务机构均为法人型,而此前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可能存在非法人形式,这直接影响责任承担方式。

往年真题:

某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型)因服务事故产生赔偿债务,其法定代表人张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A. 必须承担,因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为

B. 不需承担,由法人财产独立清偿

C. 视章程约定决定是否承担

D. 仅在企业破产时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为B。法人型社会服务机构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承担连带责任。A项错误因混淆了代表行为与责任承担;C项错误因章程不得违反法人独立责任原则;D项错误因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应转给宗旨相同法人,不适用破产补充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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