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法人中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否可以修改章程?(考点:社会团体法人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权)
非营利法人中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可以修改章程(考点:社会团体法人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权)。这是社会团体自治权的核心体现,也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赋予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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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长期关注社会组织法的研究者,我认为这一制度设计具有深刻的法律逻辑。会员大会作为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修改章程的权利源自"会员共同意愿"这一根本属性。在参与某行业协会章程修订实务时,我注意到修改流程必须严格遵循"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的刚性要求,这既保障了决策的民主性,又维护了章程的严肃性。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部分团体误将章程修改权下放给理事会,这实质上违反了"会员(代表)大会职权不得授权"的禁止性规定。我曾协助处理过一起因此引发的行政诉讼,最终民政部门依法撤销了违规修改的章程条款。
往年真题: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的合法程序是:
A. 理事会过半数通过即可生效
B. 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报核准
C. 业务主管单位直接修改后备案
D. 法定代表人签署后公告
答案:B
解析: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章程修改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选项A错在将修改权下放给理事会;选项C混淆了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权与决策权;选项D忽视了法定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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