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法人中的社会团体法人,其分支机构是否可以单独制定章程?(考点:社会团体法人分支机构章程制定)
非营利法人中的社会团体法人,其分支机构不可以单独制定章程。这一结论源于两个层面的法律规定:一是民政部明确取消分支机构登记行政审批时强调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二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必须依照母体章程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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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长期关注社会组织法的研究者,我认为这一规定的法理逻辑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分支机构的非独立性决定了其行为后果由设立主体承担,若允许自定章程可能导致权责混乱;统一章程能确保社会团体整体运作的规范性和会员权益的平等性;从监管角度而言,限制章程制定权有助于防止分支机构异化为独立实体,规避主管机关监管。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在于部分分支机构以"内部管理规定"名义变相制定章程条款,这种行为实质上违反了《民法典》第九十一条关于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架构的统一性原则。
往年真题:
关于社会团体法人分支机构的章程制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经民政部门批准后可制定补充章程
B. 在母体章程框架下可制定实施细则
C.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可自定章程
D. 一律不得另行制定章程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为D。根据《民政部关于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必须严格遵循母体章程,不得另行制定章程。A项错误因审批取消后无例外通道;B项中"实施细则"若涉及根本性规定则等同于变相章程;C项直接违背分支机构非法人属性的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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