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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法人终止时,若其宗旨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应如何处理剩余财产?(考点:非营利法人宗旨实现或无法实现时剩余财产处理)

更新:2025-06-26 17:39:23编辑:GD888归类:法规人气:15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若其宗旨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剩余财产的处理方式为: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应按照法人章程或权力机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若无法依章程或决议处理,则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若其宗旨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应如何处理剩余财产?(考点:非营利法人宗旨实现或无法实现时剩余财产处理)

作为深耕法律教育领域多年的环球网校讲师,我认为这一规定体现了三个核心逻辑:

1. 公益属性不可逆:非营利法人的财产本质属于社会公共资源,终止后仍需回归公益轨道,避免私有化倾向;

2. 替代性公益保障:通过"宗旨相近法人"的转交机制,确保财产效用延续,如扶贫基金会剩余资金转给乡村振兴组织;

3. 程序正义要求:主管机关介入和社会公告制度,既防范暗箱操作,又维护公众知情权。

实务中需特别注意:若章程未明确规定(如早期成立的基金会),需优先通过理事会决议确定用途,而非直接启动转交程序。

真题示例

【单选题】某防治血吸虫病基金会因目标达成拟终止,剩余财产处理方案中合法的是( )

A. 按出资比例返还原始捐赠人

B. 转给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并公示

C. 由主管机关分配给会员单位

D. 用于理事会成员福利发放

解析:正确答案B。血吸虫病防治与野生动物保护同属公共卫生领域,符合"宗旨相近"要求;A、D项违反禁止分配原则;C项"会员单位"不属于法定受让主体。考点聚焦于《民法典》第95条对公益延续性和程序合规性的双重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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