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法人作为非营利法人的一种,其设立目的通常是什么?(考点:捐助法人设立目的)
捐助法人作为非营利法人的一种,其设立目的通常是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组织,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利润。这一核心特征使其区别于营利法人,也体现了法律对公益事业的制度保障。

作为环球网校讲师,我在法律实务课程中常强调:捐助法人的"公益目的"需结合具体类型理解。比如基金会聚焦教育科研等专项领域,宗教场所满足信众集体活动需求,社会服务机构则侧重提供非营利性社会服务。这种分类设计既保持了法律概念的严谨性,又为不同公益领域提供了适配的法人形式。
从立法技术看,《民法典》第92条将捐助法人单列,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并列作为非营利法人的子类型,突显其财产来源的特殊性——完全依赖捐助财产设立。我在课堂案例分析时发现,实务中容易混淆捐助法人与财团法人,需特别注意前者是我国特有的法定分类,后者则是英美法系概念。
真题示例:
问题:关于捐助法人设立目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考点:捐助法人设立目的)
A. 可向会员分配部分利润
B. 必须基于特定的商业目的
C. 需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
D. 允许设立人保留财产所有权
解析:正确答案为C。A项违反非营利性本质;B项混淆了与营利法人的区别;D项错误在于捐助财产需转移至法人独立所有。此题通过排除法强化对"公益目的+捐助财产"双重要件的理解,这正是法考常设的命题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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