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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人中的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其法律地位如何?(考点: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法律地位)

更新:2025-06-26 17:40:04编辑:GD888归类:法规人气:22

作为环球网校法考讲师,笔者在十余年教学中发现,学员对《民法典》特别法人制度的理解往往存在盲区。今天我们就聚焦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这一特殊主体,剖析其法律地位的核心要点。

特别法人中的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其法律地位如何?(考点: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法律地位)

一、法律地位的直接回答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属于《民法典》第九十六条明确的特别法人类型,其法律地位体现为:

1. 主体资格独立性:依法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可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

2. 财产权完整性:对成员出资、公积金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权;

3. 制度功能特殊性:兼具对内互助性与对外经营性的双重特征,既非纯粹营利法人也非非营利法人。

二、法律地位的深层解析

(一)规范依据的演进

从《民法总则》首次确立到《民法典》细化规定,其法人资格经历了从政策模糊到法律确认的过程。现行法明确要求"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这里的"法"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特别法。

(二)组织特征的二元性

1. 对内维度:遵循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与按交易额分配相结合的收益机制;

2. 对外维度:作为市场主体可从事农业、工业、商业等经营活动,但需以服务成员为根本宗旨。

(三)实践困境与突破

部分组织曾面临"登记依据错位"问题,如借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登记,导致财产权属不清。《民法典》实施后,通过特别法人定位彻底解决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三、典型真题示例

题目:根据《民法典》,关于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的表述正确的是?(单选)

A. 其法人资格需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方可取得

B. 成员大会决议实行"一股一票"表决机制

C. 财产权属于组织独立所有,成员不享有直接份额

D. 不得从事农产品加工等营利性经营活动

解析

  • 正确答案为C。根据《民法典》第一百条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合作经济组织对财产享有独立支配权。
  • A项错误,特别法人资格取得方式依特别法规定,不必然经市场监管登记;
  • B项错误,合作组织实行"一人一票"民主管理;
  • D项错误,允许开展营利活动但需以服务成员为目的。
  • 该题考查学员对特别法人"特别性"的把握,需注意其与公司、社团法人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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