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其成员资格如何取得?(考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取得)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成员资格取得分为两类:

1. 原始取得
2. 加入取得
实务中的三大争议焦点
1. 户籍与权益分离现象
最高法院明确裁判规则:户籍迁出人员若仍依赖集体土地保障基本生活,不应剥夺成员资格。典型案例显示,外嫁女、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成为司法审查重点。
2. 成员大会决议的合法性边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2条要求,村规民约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某地曾出现"外嫁女不分配征地款"的村规,最终被法院判决无效。
3. 资格丧失的法定情形
死亡、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全家迁入设区市并纳入城镇社保、成为公职人员等四种情形导致资格自然终止。
2025年法律修订的重大变化
典型真题与解析
题目:下列哪种情形必然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A. 户籍迁至邻村务农
B. 考取公务员并纳入城镇社保
C. 长期在外务工但承包地未收回
D. 离婚后仍居住在本村
解析:正确答案为B。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1条及实务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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