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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人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其成员资格如何取得?(考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取得)

更新:2025-06-26 17:38:58编辑:GD888归类:法规人气:24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成员资格取得分为两类:

特别法人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其成员资格如何取得?(考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取得)

1. 原始取得

  •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自出生自动取得资格,不受性别、年龄限制。
  • 户籍是基础要件,但非唯一标准,需结合土地承包关系、实际生产生活状态综合判断。
  • 2. 加入取得

  • 婚姻迁入(如嫁娶)、合法收养、政策性移民等情形,经成员大会民主决议确认。
  • 非户籍人员长期贡献集体的,需经3/4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取得部分权益。
  • 实务中的三大争议焦点

    1. 户籍与权益分离现象

    最高法院明确裁判规则:户籍迁出人员若仍依赖集体土地保障基本生活,不应剥夺成员资格。典型案例显示,外嫁女、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成为司法审查重点。

    2. 成员大会决议的合法性边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2条要求,村规民约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某地曾出现"外嫁女不分配征地款"的村规,最终被法院判决无效。

    3. 资格丧失的法定情形

    死亡、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全家迁入设区市并纳入城镇社保、成为公职人员等四种情形导致资格自然终止。

    2025年法律修订的重大变化

  • 新增"生必增"原则:股份制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仍需确认新生儿成员资格,与"生不增、死不减"的旧规则形成冲突。
  • 建立成员名册双备案制度,乡镇与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监管。
  • 典型真题与解析

    题目:下列哪种情形必然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A. 户籍迁至邻村务农

    B. 考取公务员并纳入城镇社保

    C. 长期在外务工但承包地未收回

    D. 离婚后仍居住在本村

    解析:正确答案为B。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1条及实务判例:

  • A项错误,户籍迁移未改变土地依赖关系时资格仍存续;
  • C项错误,务工不影响以承包地为核心的基本保障;
  • D项错误,婚姻关系变化不直接导致资格消灭;
  • B项符合"纳入城镇社保"的法定丧失条件,体现身份与保障体系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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