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法人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方式上有何不同?(考点:营利法人不同类型设立方式区别)
作为环球网校10年商法讲师,我发现学员对两类营利法人设立方式的差异常混淆。今天结合《公司法》和实务案例,带大家穿透现象看本质:

一、核心区别
1. 设立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仅能发起设立,资本由发起人全额认缴,具有封闭性;而股份有限公司可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后者允许向社会公开/定向募集股份。这种差异源于股份公司资合性特征,例如某科技初创公司若需大规模融资,就必须选择股份公司形式。
2. 人数门槛
有限公司股东上限50人(特殊情形需审批),下限可1人;股份公司发起人需2-200人且半数以上境内有住所。去年某教育机构改制时,就因股东超50人被迫转为股份公司。
3. 出资凭证
有限公司签发记名出资证明书,股份公司发行可记名/无记名股票。实务中股票无纸化已成主流,但法律性质差异仍存。
二、深层逻辑
这种差异设计体现了立法价值取向:
学员需注意,2024年《公司法》修订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已取消,但注册资本是否划分等额股份仍是本质区别。
三、典型真题
【2025年考题】某创业团队拟设立企业,预计3年内需要引入风险投资,下列设立方案最合规的是:
A.设立50人有限责任公司,后续增资扩股
B.设立15人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发起设立方式
C.设立2人有限责任公司,后期变更为股份公司
D.设立100人有限责任公司,经审批后运营
解析:正确答案C。A项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已达上限;B项发起设立无法满足融资需求;D项超50人需特殊审批。C项符合《公司法》第9条关于公司形式变更的规定,是初创企业常见路径。此题考查学员对两类公司设立要件的灵活运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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