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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中的出资人不得以哪些方式抽逃出资?(考点:营利法人出资人抽逃出资禁止方式)

更新:2025-06-26 17:37:42编辑:GD888归类:法规人气:18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营利法人出资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抽逃出资:

营利法人中的出资人不得以哪些方式抽逃出资?(考点:营利法人出资人抽逃出资禁止方式)

1. 虚假交易转移资产

通过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等方式将公司资金转出,例如与关联方签订虚假合同转移资金。

2. 违规分配利润

在公司无实际盈利或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利润分配变相抽回出资。

3.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

以虚构的借款、担保等名义将公司资金转出,实际形成抽逃。

4. 利用关联交易抽逃

通过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损害公司资本维持。

5. 直接抽回货币出资

在验资完成后直接将出资款项转回个人账户。

6. 违法减资程序

未经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变相抽回出资。

法律实务解析

在多年的教学和实务分析中,我发现抽逃出资行为具有三个典型特征:隐蔽性(往往披着合法交易外衣)、多样性(手段不断翻新)和危害性(直接动摇公司资本信用)。

202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特别强化了对抽逃出资的规制,明确要求出资人返还抽逃资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资金流向、交易背景、价格公允性等多方面因素认定抽逃行为。

真题演练

题目: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出资人抽逃出资方式?

A. 公司刚成立即将全部注册资本借给关联企业

B. 股东将已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擅自取回自用

C. 股东按章程规定程序减资后取得返还出资

D. 在公司亏损年度虚构交易转出资金分红

解析

正确答案为C。选项A属于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考点3),B属于直接抽回非货币出资(考点5),D属于违规分配利润(考点2),均为典型的抽逃出资行为。而C选项中的减资行为若符合法定程序(经股东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债权人等),则属于合法的资本变动。此题考查对抽逃出资行为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区分,是法考中的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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