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由哪个主体承担?(考点:项目经理部行为责任主体)
作为在环球网校授课多年的工程法规讲师,我常常提醒学员:项目经理部本质是施工企业为特定项目设立的临时机构,如同"临时作战指挥部",虽能发号施令却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根据《民法典》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其法律行为最终责任必然追溯到背后的"大脑中枢"——企业法人。

这里特别要注意两个误区:
1. 项目经理个人不担责?错! 项目经理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企业法人追偿时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2. 法人代表=责任主体?错! 法人代表只是企业法人的代言人,并非责任终点站。
▌真题演练
【单选题】某项目经理部采购劣质材料导致工程事故,供应商索赔对象应为( )
A.项目经理部 B.项目经理 C.企业法人 D.监理单位
解析:正确答案C。事故虽由项目部直接引发,但采购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施工单位(企业法人)才是质量责任最终承担主体。A项迷惑性较强,需牢记项目部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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